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定期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中的财务会计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的披露时间。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第二十三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与本公司、本部门、CQ9电子 CQ9电子游戏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的或者董事会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临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定期中财务会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CQ9电子 CQ9电子游戏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五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五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或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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