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他适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国Ⅰ及以前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环保登记号码首位为X的机械);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一)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所有者应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购置或转入本市之日起30日内,登录微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小程序,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并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遵守本通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于近期印发,现解读如下: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日益突出。据测算,一台工程机械的尾气排放量,相当于50—80辆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汽车。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提出要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要求“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扩大高排放非道路机械限用范围,有利于推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

  《通告》对原《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大政发〔2019〕34号)进行了修改,CQ9电子对适用范围、实施时间和区域、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与原通告相比,一是扩大了高排放机械的范围,增加了不达标和冒黑烟机械。二是扩大了限用区域,由原中心城区建成区部分范围分步扩大到全行政区域。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三是明确了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门配合监督检查的部门责任。